案件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诉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莫某某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诉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的案由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要求认定其为国家干部身份,依法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并补发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韦 韬
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苏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