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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发表时间:2009-6-9 浏览次数:109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按每天8小时算,相应的月计薪小时数也由167.4小时调高为174小时,增加6.6小时。这意味着京津等地可能要调高最低月工资标准。


    计薪方式因假日增加而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表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做了相应调整,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相应发生变化的有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和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2000年的相应规定为月计薪天数为20.92天。


    根据工作小时数的计算则分别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计算,此前的月计薪小时数为167.4小时,现在则为174小时。


    部分地区将调整工资标准


    以前一些地方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照的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和最低月工资标准,因此这些地区可能会面临着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问题。以北京为例,2007年7月1日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最新的计算标准,北京市73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为4.20元/小时的工资标准,这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月计薪天数增加是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法定节假日算入工资支付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说,新方法的依据,是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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