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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经劳动者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的证明效力
发表时间:2009-12-12 浏览次数:3628

对此,市中院,市仲裁委的审理意见为:


    首先,用人单位为抗辩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而仅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证据的,不能形成对劳动者请求的有效抗辩;


    其次,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例如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对上述证据的确认;


    再次,用人单位履行上述佐证义务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完全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请求,而是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证据内容酌情判定加班工资的支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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