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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五个阶段)
发表时间:2009-4-5 浏览次数:1202

    1、申诉:申诉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1年内,书面向被诉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诉书样本可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免费领取,仲裁风险提示书随申诉书样本同时发给当事人。


    2、立案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诉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或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诉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3、答辩:被诉人(或第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如被诉人(或第三人)自愿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的,答辩期按具体情况确定。


    4、庭外和解:在仲裁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和解成功的仲裁庭可以调解书或决定书方式结案,此不是必经程序。


    5、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四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当事人。仲裁庭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前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由仲裁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的按规定结束争议处理;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依法裁决,并择日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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