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
发表时间:2014-5-2 浏览次数:1705 |
民事法律法规中“法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用人单位”是不以营业执照的办理与否作为成立的前提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的成立是否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强调“组织”,即用人单位是一种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依据。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