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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休养或者协保人员与新老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
发表时间:2013-4-21 浏览次数:2222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几个概念:


    一、退养人员。

    1、概念:退养人员范围特指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本部门规定,对一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实行企业内退养办法。


    2、待遇:退养的待遇由原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二、协保人员。


    1、概念:即协商保留劳动关系,是指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同中心、原单位三方协商后,保留与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为该人员持续缴纳社会保险。


    2、待遇:协保人员在签订协保协议的同时,其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至退休日止,费用由协保人员原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承担。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企业实施破产的,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明确,我们可以将上述劳动群体概括为企业用工的特殊群体,对于特殊用工群体在脱离原单位的用工管理后再就业的行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脱离了原用人单位的管理)。也就是说,特殊群体在保留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用人单位又建立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出现了两种劳动关系出现并存的局面。既然已明确特殊群体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那么其在新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就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等。但对于该特殊群体来说,有几个方面劳动权益的维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1、有关社会保险的缴纳仍是原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有关社会保险缴纳以及退休金待遇方面的争议,特殊群体仍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主张;2、对于双倍工资的待遇,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新用人单位应当与特殊群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3、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待遇,目前我们江苏省法院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此次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特殊群体主张与新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要求,可以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我们理解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殊群体可以主张上述权益。(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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