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申请或者自身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高额成本,采取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以替代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形不在少数。按照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会按月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周期向小于法定缴纳比例的社会保险费以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员工本人,这样一来员工自身提高了工资收入,而用人单位也减轻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成本。
但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员工可能会推翻承诺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为了公平的处理社会保险的补缴事宜,劳动仲裁机构会在释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且双方协商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替代社会保险缴纳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之外,会依法裁决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但同时也会裁决员工依法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返还。返还的主要理据在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法定义务,故员工获取社会保险补贴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如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则必须应当将已经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返还,否则用人单位就会同时就同一法定义务承担了两种给付行为。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补贴的支付和返还是以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和基础的。本身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应当遵守和执行,而该项义务则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同时承担的劳动义务之一。即使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上述义务内容和承担方式进行了调整,但也不能否定该义务本身的性质和范畴为劳动法律法规上的义务。既然如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依法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的案件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