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该法第47条规定,以下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裁决即为终局结果,裁决结果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可以“不服裁决”为由到法院起诉:
(1)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其次,对于该法中所规定的属于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仅仅赋予了劳动者对于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
如果发生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持相关证据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裁决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仲裁裁决只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
简而言之,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可以看出,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赋予了劳动者较大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则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总之,该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