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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被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09-4-11 浏览次数:1048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既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义务,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的义务。当用人单位遇到这样的员工,首先应当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保留书面证据),员工仍不签订合同,则书面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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