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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发表时间:2011-12-25 浏览次数:1814

    规定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下两部:原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两部法规无论是从位阶上还是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例如:原劳动部的文件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最高给付月数为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仅仅是针对高收入劳动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给付月数的上限。又例如,原劳动部的文件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者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


    既然新旧两部法规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都存在差异,那么当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时经济补偿金又应当以何为标准进行给付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而解除劳动合同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该劳动者依法获取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第一段是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时止,此段时间该劳动者可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进行计算。第二段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止,此段时间该劳动者可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计算。之后将两段时间得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加即是该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取的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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