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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也包括加班工资待遇
发表时间:2009-7-12 浏览次数:1930

关于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我国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等几种。平时我们所说的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就是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如果劳动者的职位确实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话,那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加班费了。但是,若是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等工作,即使是不定时工时制,单位也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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