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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必须经过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发表时间:2011-5-7 浏览次数:2367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都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用工状况和工作岗位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虽然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的管理权限,但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的实行都是以审批为生效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希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待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则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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