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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2-12-8 浏览次数:2173

    非全日制用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更为吸引用人单位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成本较全日制用工来说会小很多,用工风险同样也减轻了很多,表现在:(1)用人单位无需与非全日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非全日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书面通知,也无需法定理由;(3)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成本更低、风险更小,但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小并不代表没有风险,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议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职工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订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一定是坏事,用人单位要正视签订协议的重要性,明确自己是协议订立的主动方。虽然不签订协议对于劳动者的维权请求会缺少合同依据,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效果也是一样的。在双方都缺少证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会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


    二、用人单位虽然无需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工伤保险我们建议还是应当缴纳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待遇的及时到位以及减轻用人单位本身的负担和压力。


    三、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自行缴纳除工伤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避免劳动者在相关保险缴纳中断后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而将此损失归咎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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