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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解读: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发表时间:2011-5-1 浏览次数:2919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应当是货币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在支付周期上劳动合同法有强制性的规定: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可以为日/周/半月,这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中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一般为按整月发放有所区别。


    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的缴纳上,用人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履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社会保险的缴纳上,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以下两种方式缴纳:1、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性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也由劳动者自行负担,只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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