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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
发表时间:2012-4-3 浏览次数:2487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双方进行有效了解和磨合的期限。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主要是考察劳动者在应聘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符合正式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进行转正,提高其工资待遇。试用期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是了解和熟悉企业状况的一个过程,该企业是否符合自己应聘时的想法以及在此工作能够是否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这些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排除几个误区:1、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也是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以员工尚在试用期就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在;2、试用期内的员工也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3、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即使双方存在书面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尚在试用期内就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发放其劳动报酬的,该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设定一些与试用期类似的考察期限,例如试工期或学徒期同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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