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非全日制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2-12-29 浏览次数:2283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约束较少,表现在: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对于用人单位吸引最大的是“即时终止权”。相对于全日制用工制度下用人单位繁杂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和法律风险来说,无任何附件条件的“即时终止权”是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一种最直接、风险最小的方法。那么对于在全日制用工制度条件下严格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非全日制用工环境下是否同样适用呢?比如说,在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当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中当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能否行使“即时终止权”呢?我的意见是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理由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处于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同时身兼数职,服务于数家用人单位的。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同时建立数个劳动关系的。以此为前提,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下劳动者自身较大流动性的需要,法律才特别规定了“即使终止权”。不要忘记的是,“即时终止权”的行使者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这样就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双方的自由选择。所以我的个人意见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者哪怕出现了全日制用工下法律严格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即时终止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程序上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