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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09-10-7 浏览次数:1488

●申请特殊工时企业的条件:


    (1)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2)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3)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4)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 报告;


    (5)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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