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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面对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
发表时间:2009-11-1 浏览次数:2248

    实务中,许多用人单位基于工资总额近35%的高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为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也有许多农民工和跨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因为对未来社会保险的保障价值的不认同及经常出现工作的不连续而出现社会保险的中断,从而不同意参加并缴纳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是无论是用人单位原因还是劳动者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或者说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风险主要在于这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方法比选择干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逃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不一样。前者的法律风险无外乎是补缴、滞纳金、罚款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只要劳动者不主张,用人单位没有风险的侥幸也是存在的。而后者的法律风险在前者法律风险的基础之上还多了一层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法律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哪怕是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再次,用人单位需要理解“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涵义。所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统筹地区有关各类保险的缴费率足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必须特别注意对“缴费基数”的理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该以激发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缴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四,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为失业金的二倍。


    第五,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工伤待遇、生育待遇等损失赔偿责任仍然属于用人单位,而不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真正原因。


    综上,我们认为,凡是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就不能录用或者不能使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宁可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到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至于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费额度太高的,用人单位首先想到的应当是对工资结构进行设计,以降低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比如,提高不列入工资总额中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福利比例,降低工资在劳动报酬中的比例。其次,尽可能录用无需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如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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