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文标题中所述的劳动者主动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仅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中的一种,其他的同类情形还包括劳动者已参加农村新型医疗合作保险,使得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至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也有多种,包括劳动者自身比较年轻,迫于生活的压力希望收入多一些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希望用人单位将一定比例的社保金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打入其工资内。还有例如在异地工作的劳动者,其认为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将来还要转回户籍地比较麻烦,加之其认为在异地的工作周期不会太长,所以其也会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上述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就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自身也会面临社保机构的调查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罚。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若劳动者明确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该社保补贴应当依法退还用人单位。(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