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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经营的异地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注意点
发表时间:2014-2-6 浏览次数:814

    在异地注册成立且在南京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是无法以异地企业的名义为在南京地区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于此类异地企业,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供参考:


    1、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异地企业可以在南京地区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采取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由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员工派遣到异地企业在南京地区的经营场所从事异地企业指定的工作。这样从法律上就会认定该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根据异地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动者所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异地企业,但该措施能够避免异地企业无法为在南京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2、寻求人事代理公司从事人事代理服务。异地企业可以与南京的人事代理公司合作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为在南京地区工作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此种合作方式与上述第一种劳务派遣合作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的合作模式中,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而人事代理合作模式中,虽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以人事代理公司的名义缴纳,但实质上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异地企业而不是人事代理公司。


    3、在异地企业注册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转回南京市接续。(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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