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3-8-4 浏览次数:1033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律师解析】


    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包括: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不包括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被解除。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劳动者不按培训协议约定,在专项培训结束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除此以外,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必须要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一般来说,这个凭证应当是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或学校)出具的,而不是本单位自己开具的。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却一直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