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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的,如何征缴社会保险费?
发表时间:2009-11-18 浏览次数:1277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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