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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09-11-22 浏览次数:1305

    1、社会保险登记


    我国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实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1)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


    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则须由所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商,以确定其登记地,当各地区意见不一致时,交由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其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2)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4)社会保险登记的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受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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