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五险一金”办理基本实务指引-基本养老保险
发表时间:2009-12-3 浏览次数:1483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即退休金制度,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包括外地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等。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规定的办法是:缴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