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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流程图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2719

    1、举报投诉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事项如下: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

  ④、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⑤、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⑥、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⑦、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

  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⑧、用人单位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项的。

  2、投诉程序: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受理时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能否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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