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训者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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