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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示处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0-28 浏览次数:414

【设定依据】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建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二、统一换发许可证。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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