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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措施
发表时间:2012-2-18 浏览次数:2771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实际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之日。用人单位逾期为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签劳动合同和支付逾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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