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委托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自由裁量标准】
1、受侵害人人均实习总时间12个月以上13个月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内的,处每人100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2、受侵害人人均实习总时间13个月以上14个月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的,处每人200以上400元以内罚款。
3、受侵害人人均实习总时间14个月以上或受侵害人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或受侵害人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10小时以上或强迫、变相强迫加班的,处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