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代表活动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应当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范畴。所谓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普通共同诉讼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在进行普通共同诉讼活动中,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劳动者推选1-2名代表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劳动者的诉讼成本也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审判成本。
劳动者如何推选诉讼代表呢?具体步骤应当是由所有作为申请人的劳动者出具书面《选举诉讼代表委托书》,决定委托1-2名劳动者作为诉讼代表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在委托书中,所有劳动者应当明确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授权的范围并在落款处签署所有劳动者的签名。(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