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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寄送哪些材料给申请人
发表时间:2011-6-10 浏览次数:1466

    劳动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确认可以立案的,应当立案,并应当寄送以下材料给申请人:


    1、《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提出劳动仲裁的时间;决定受理的时间。


    2、《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劳动仲裁案件举证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哪些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本案给予申请人的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本案的举证期限。一般来说,南京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给予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所提供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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