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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发表时间:2009-7-4 浏览次数:1852

    一些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劳动者后,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时,用人单位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的劳动者不了解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理解,又找不到解决问题的依据,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试用期内劳动者就不能享受医疗期待遇吗?


    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此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用人单位新招收录用的劳动者,即使在试用期间依然与用人单位存在不可否认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当然有权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待遇,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但是,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劳动者依然可以行使用人自主权,在当事人医疗期满后,对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职工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需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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