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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患病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7-12-3 浏览次数:627

    如题,如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并在初步诊断之时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亡待遇。如果劳动者是因身患自身疾病在医疗期内死亡的,排除之前所述的视同工伤情形外,用人单位在法律上需要承担的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等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执行。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员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享有相应待遇的主体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供养亲属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为:南京6000、6000、1800。《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支付标准和法律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南京地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1、丧葬费:60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160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4、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可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上述各项待遇是在用人单位为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基金不会支付上述待遇。此时,死亡劳动者的继承人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为由主张上述待遇损失的,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受理。对于该纠纷的处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大小判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按月支付死亡劳动者社保补贴的,该补贴金额应在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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