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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对法律上医疗期概念的几点剖析和解答
发表时间:2017-10-7 浏览次数:16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问题一:什么是医疗期?


    答:根据上述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也就是说:1、医疗期仅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2、医疗期仅对患自身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适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职工需要停工的时间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鉴定停工留薪期期限依法确定。3、医疗期不仅仅是指住院治疗的时间,还包括看病、诊断、复诊、休息等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时间。


    问题二: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医疗期?


    答:医疗期期限的确定主要参考两个期限: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劳动者两个年限的数据套入上述规定依法确定该劳动者的医疗期。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明确的医疗期是该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最长医疗期限。具体到每一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并非是劳动者有权将医疗期期限休满,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病情和医疗诊断来确定劳动者的医疗期。例如,劳动者仅是出现感冒发热症状的,通常是仅需休息三天至一周即可。


    问题三:累计病休时间如何理解?


    答:以三个月医疗期为为例,累计病休六个月是指自开始计算医疗期的第一天起至未来六个月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次数不受限制且在此周期内该劳动者的合计医疗期不超过三个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劳动者因一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一次性将三个月的医疗期使用完毕的,则累计病休时间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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