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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用人单位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7-10-8 浏览次数:174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操作指引】

    指引一:并非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出现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之一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出现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可能性不大,毕竟其身体因存在疾病或伤情需要休息,不太可能接触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但可能性不大并不代表不会出现,实践中出现概率最大的就是劳动者出现第三十九条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超出医疗期未返岗的旷工行为。


    指引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没有出现第三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从立法本意上是基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生命健康之需要。若此时用人单位无论因何原因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诉求选择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未到期合同或者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指引三:对于医疗期届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或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按照指引二归于违法解除并承担对应法律后果。经过用人单位或调岗、或培训、或更换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指引四:劳动者虽然处于医疗期内,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选择辞职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上述法条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仅仅限制的是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主动解除处于医疗期内劳动者的行为,但对于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并未有所限制。(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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