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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用人单位医疗期终止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7-10-8 浏览次数:203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操作指引】


    指引一: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决定与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此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的,该劳动合同到期不终止(用人单位没有否决权)且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劳动者医疗期届满时,用人单位仍有重新选择继续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仍然选择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医疗期届满之日起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且续延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包括在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内。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法律规定强行终止到期劳动合同的,应属违法终止行为,劳动者在法律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届满(届满后劳动合同并不必然终止,还需要视双方态度确定)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指引二:劳动合同期满,虽然劳动者仍处于医疗期内,但其因自身原因决定到期就终止劳动合同不希望续延的,此时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延就需要审查用人单位的态度。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求续延劳动合同至劳动者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仍应续延,因为劳动合同续延的这个法律后果在上述法条中的表述是强制性条款而非选择性条款。但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到期就终止劳动合同不希望续延的,此时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终止就会碰到约定与法定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上述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医疗期内劳动者有一个健康休息和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既然属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劳动者自愿放弃该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就此达成一致的,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到期终止不再续延。


    指引三:劳动者的医疗期跨越享受养老待遇或退休金前后的,因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或退休金之时即意味着其丧失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已不再是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也不再续延。该劳动者自可享受养老待遇或退休金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期休假和工资待遇。与此同理的还包括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的,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必然终止且不再存在续延之可能,因已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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