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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回岗工作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7-10-14 浏览次数:295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解析】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区分在于劳动者所患疾病或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第一种情形:当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所患疾病或所受伤情使其无法回岗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也就是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鉴定结论出具之次日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劳动者也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由该劳动者开始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与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构成伤残一级至四级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相比,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构成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劳动者,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第二种情形:当医疗期届满,劳动者所患疾病或所受伤情使其无法回岗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甚至是不构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医疗期已经届满为由要求员工回岗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向该劳动者发出催告回岗通知函等法律文件,告知劳动者其医疗期已经届满,请在函件限定的期限回岗工作,并应当同时向其明确继续提供请假手续的消极效力以及拒绝回岗的法律后果。此时若劳动者继续提供合法有效的请假手续或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休假的请求。劳动者不返岗工作执意继续休假的,在法律上应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此时,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对劳动者的调岗权,故应向劳动者继续发出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的通知函,要求劳动者在限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新工作岗位上班,并同时告知拒不赴岗的法律后果。该劳动者仍以需要继续休假为由未按时到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届满后没有提供任何手续且在用人单位发出催告返岗通知函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既不返岗工作又不提供合法有效的休假证明或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旷工行为给予处理直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对医疗期的期限重点把握。在医疗期即将届满前,应当起草相应催告函件履行催告义务,而不应当寄希望劳动者主动提供续假的证明或手续。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催告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时对用人单位会较为苛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催告义务的基础上仍然不返岗又不履行自身义务的,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会判定劳动者因消极行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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