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病假工资支付解析】
依据条例的规定,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整数月的,用人单位支付按月病假工资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满整数月的,我们认为病假工资的计发方法为:以劳动者满勤月薪为6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计薪日为22日,劳动者因患病请病假11日来计算。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为:第一、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6000/22*11(正常出勤天数)=3000元。第二、病假期间的应发工资为:1890/22*11(病假天数)=945元。两部分相加等于3945元应为该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