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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足月病假的当月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17-10-16 浏览次数:294

    举例说明:仍然以劳动者满勤月薪为6000元,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计薪日为22日,劳动者因患病请病假11日为例。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为:第一、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6000/22*11(正常出勤天数)=3000元。第二、病假期间的应发工资为:1890/22*11(病假天数)=945元。两部分相加等于3945元应为该劳动者当月的应发工资数额。


    实践中,劳动者在当月因病享受休假的情况仍然存在加班事实的可能性不大,但概率上仍有出现可能,故仍然可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假定该劳动者在当月仅出勤11天的情况下共计工作220小时,如何确定其加班小时数和计发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如何确定该劳动者的加班小时数,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该劳动者的加班小时数应当按照220-174小时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220-(11*8)来认定该劳动者当月的加班小时数。就如何确定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双方未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存在约定的情况下),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月薪6000元作为当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3945元作为当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3000元作为当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于如何确定加班小时数的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如果按照第一种说法以月为周期为确定该劳动者的加班小时数对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为在仅出勤11天的情况下该劳动者就已经工作了220小时,相当于平均每日工作20小时。类似这种高强度工作负荷如果是将其工作总小时数220-174小时,仅认定其当月加班了46小时是与其工作付出不成正比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该劳动者在出勤的11天中工作强度很大,但其在当月也享受了11天病假,其劳动强度已经被假期中和了。对此观点,我们认为是混淆了法律上加班和假期的概念。因病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其在未付出实质劳动的情况下法律也已经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其工资支付标准的权利。如果还以此为由将劳动者的加班小时数予以中和,明显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实质上是对于该劳动者小时工资数的确定。而小时工资数应当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测算(小时工资数=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发工资/正常工作时间总小时数),因为只有在正常上班的基础上才存在加班一说,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自然应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为基础。而病假工资是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应当将病假工资平均计入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数。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当月既存在病假工资又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形,应避免简单以月为周期来认定其加班小时数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可以考虑以日为单位或者以周为单位来确定该劳动者的加班小时数,以日或者周应发工资作为计算该劳动者对应周期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更为合理一些。以上述案例为例,用人单位既可以超过8小时以上的小时数按照1.5倍来计算其日加班工资。也可以超过40小时以上的小时数按照2倍来计算其周加班工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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