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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限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1-3-14 浏览次数:1990

    这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因自身健康原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话,医疗期限不按照本文所述内容执行,请劳动者特别注意。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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