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劳动者因其他诉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在庭审中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或因用人单位针对诉求的答辩内容使得劳动者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当庭向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是否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结论是否定的。首先,劳动关系建立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此从主体上来说,有关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的意思表示应当仅向相对方作出且任何一方不得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权利或义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其次,用人单位赋予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仅限于个案且受到授权委托书所载明委托权限的限制,委托代理人仅能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内代表用人单位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对案件之外的涉及用人单位劳动权利的内容不具有法律上的代表性;再次,劳动者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劳动者仅在庭审中以口头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表达解除意思表示的,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劳动者参加完毕当天的仲裁庭审活动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表达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延伸出的问题是,如果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是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劳动者能否向其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即使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的是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但其在仲裁庭审活动中的身份都只是委托代理人,都只是在案件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不应代表用人单位处理案件以外的相关事宜。因此,劳动者在庭审中向其二人表达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超越了两人的委托权限,劳动者应在庭审后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其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决定。(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