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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中的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后能否提起诉讼
发表时间:2013-1-3 浏览次数:2460

【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第三人分类】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196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律师解析】


    通过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在劳动仲裁中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且该第三人的主体资质和诉讼请求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予以受理。关于第三人是否依法享有独立请求权,则可以参考本文的上述规定。如第三人的起诉被驳回或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仲裁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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