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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诉衔接】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或被驳回起诉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8-3-4 浏览次数:391

【法律法规】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已于2000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情形一: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起诉至法院并在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准予的,自撤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情形二: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起诉但未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确认超过起诉期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书自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生效。情形三:劳动仲裁机构虽然作出了实体裁决,但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书存在重大实体错误的,例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原仲裁裁决书本身存在实体错误,故原仲裁裁决不会因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而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第三种情形中除了用工主体瑕疵、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外,还包括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情形,例如年休假纠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纠纷等。为了保证仲裁和诉讼的一致性,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纠纷通常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方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情形四:劳动仲裁机构以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一方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事项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驳回起诉后,该方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该案劳动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实体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应予受理。情形五:劳动仲裁机构以申请人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一方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在立案不应主动审查时效的基础上依法受理。情形六:劳动仲裁机构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一方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按照情形四的结论处理。情形七:劳动仲裁机构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者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告知劳动者以普通民事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坚持以劳动关系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予受理。


    上述规定值得劳资双方注意的是,当仲裁阶段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一方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无论原告是劳方还是资方,切勿轻易撤回起诉。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之一就是普通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可在诉讼时效内重新起诉,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于法院阶段撤诉的,仲裁裁决书自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就无法再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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