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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制度的45天审结期限是工作日还是包括休息日
发表时间:2014-6-21 浏览次数:17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对上述条款中审结期限的45天理解如下:1、45天的起算时间为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日而非次日或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之日;2、45天的时间包括休息日而非工作日。如45天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审结期限自动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止。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但该规则并未将45天的仲裁案件审结期限明确解释为工作日。(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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