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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诉衔接】一方不服部分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的审理范围
发表时间:2018-1-29 浏览次数:597

    目前对于此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全面审理说。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不能以此认为未起诉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人民法院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对被告的抗辩亦应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不予审理。3、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实体仲裁后,当事人中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劳动争议的内容逐一做出处理,不因当事人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诉讼请求为不成立而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部分审理说。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虽然南京市的规定为全面审理说且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基础,但我们还是赞同部分审理说的观点和结论。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上诉阶段的法定程序来看,对于原被告一方不服部分判决内容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二审法院是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对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否定的一审判决内容,二审程序不予涉及和评判。其次,全面审理说不利于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使得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和裁决内容不具有法律价值。再次,全面审理说也不利于一方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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