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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诉衔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简析
发表时间:2018-1-29 浏览次数:310

【法律法规】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其他省份参考法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1、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会永久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权利。首先,劳动仲裁机构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行为将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如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认定按照撤诉处理的,依然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并不如此。其次,被按照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持劳动仲裁部门的决定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先行受理并进行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或“经仲裁庭许可退庭”的证据。原告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驳回起诉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无论是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还是省略诉讼程序直接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应不予受理该案。而申请人持劳动仲裁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还可以存在其他事由)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同样应先行受理并进行立案审查。经立案审查认定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且原告就“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或“经仲裁庭许可退庭”举证不能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应极力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否则将极有可能彻底丧失法律维权救济权利。对于“正当理由”的理解,我们认为应当包括:1、申请人临时突发性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致不能在指定的日期到庭的; 2、在到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必经的道路发生严重堵车,导致不能按时到庭的;3、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到庭的;4、因所乘航班延误致不能到庭的;5、直系亲属身患严重恶疾,生命垂危,医疗机构已经送达病危通知的;6、恐怖事件,或者骚乱事件致居住地临时戒严,无法出行的;7、受不法分子绑架,或者申请人因触犯法律正在拘留和被羁押致不能到庭的;8、其他因申请人不可预见之客观原由足以致其不能按时到庭的情形。


    法条中“无正当理由”的表述仅修饰的是“拒不到庭”的情形,“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情形不适用有无正当理由的条件。(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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