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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诉衔接】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后向法院起诉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8-1-1 浏览次数:453

    如题,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向劳动者出具终结仲裁活动的决定书。劳动者依据该决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该案件在仲裁阶段是由劳动者提出撤回申请,所以应当认定劳动者的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对于未经仲裁程序的诉求,因为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规定,故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至于撤回申请的时间,无论是在仲裁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只要是在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出具仲裁裁决书之前撤回申请的,均适用上述规定。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又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仲裁部门经受理开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裁决的,或者劳动仲裁部门直接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并出具决定书后任何一方依据裁决书或决定书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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