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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如何列明当事人
发表时间:2011-6-4 浏览次数:86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是一一对应的,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之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列其他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除了上述维权途径外,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还另外规定了两条用人单位可以维权的途径:


    1、用人单位可以侵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用人单位并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共同侵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侵权客体应当是用人单位的独立用工权。


    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的独立用工权,可以起诉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以上表述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招录聘用劳动者之前,应当严格审查该劳动者与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会极易陷入被动的诉讼活动之中。(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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