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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如何保证合同效力
发表时间:2016-7-11 浏览次数:687

    因为在拟定劳动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主动性,用人单位都会根据自身的用工特点和用工危险拟定和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实践中会出现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无法在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困境,对此劳动部门的解释是必须要使用当地的劳动合同官方文本且不能对合同中的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否则将无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此时,用人单位就会陷入两难境地,使用官方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漏洞太多,用工风险极大。使用自己拟定的文本的,劳动部门又不同意登记备案。不同意登记备案的直接后果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对此,我们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将登记备案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登记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已,而并非法律上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所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即使劳动部门不同意对该份劳动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该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次,用人单位可以同时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其一为官方文本,其二为自行拟定的文本。这样就可以将官方文本作为备案登记的用途提交给劳动部门,而自行拟定的文本作为约束彼此以及司法适用的依据。为了保证当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可以适用自行拟定的文本,用人单位应当在自行拟定的文本中添加冲突适用条款,明确当文本发生歧义或者冲突时以自行拟定的文本作为约束彼此以及司法适用的依据。再次,如用人单位认为双合同制度过于繁杂的,也可以在官方文本的基础上制定补充协议,从而对官方文本中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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