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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发表时间:2012-6-25 浏览次数:2781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该项工作或者工程开始的时问,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者工程完成时,劳动合同即终止。这类劳动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定期的劳动合同,只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值得说明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进行的,而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过程是自主进行;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义务只是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而不对结果负责,而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则是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最终的成果。(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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