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何区别 |
发表时间:2012-6-25 浏览次数:2781 |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该项工作或者工程开始的时问,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者工程完成时,劳动合同即终止。这类劳动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定期的劳动合同,只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